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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披露违规 智洋创新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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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4-09-19 17:57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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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9月19日消息,近日,山东证监局公告称,对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智洋创新)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。

  山东证监局指出,智洋创新在2021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间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“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”章节及季度报告“股东信息”章节中,未披露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及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为刘国永、聂树刚、赵砚青一致行动人。

  且智洋创新在2024年8月21日披露的《关于持股5%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至5%以下的提示性公告》中,未按要求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情况。

信息披露违规 智洋创新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

  山东证监局表示,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刘国永作为董事长、聂树刚作为总经理、刘俊鹏和陈晓娟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,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根据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2号)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决定对智洋创新及刘国永、聂树刚、刘俊鹏、陈晓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。

  公开资料显示,智洋创新成立于2006年,是一家聚焦行业数字化转型的人工智能企业。公司集研发、生产、销售、服务于一体,以“大、云、物、移、智”等前沿技术驱动科技创新,构建天空地多源感知端云协同的智能化产品体系,并成功应用于电力、水利、轨道交通等业务领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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